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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衛生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3-03-29 | 點閱數: 178


主旨:    請貴校依總統於 112 年 2 月 15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10211 號令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落實校園全面禁菸,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3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38984 號函辦理。
二、    依本法第 47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配合本法之施行,請加強宣導,於施行日起,落實全面禁菸,並依本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避免受罰。
三、    禁菸場所標示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下載使用(網址: https://health99.hpa.gov.tw/;路徑:首頁>找教材專區>輸入關鍵字:禁止吸菸)或請至本府衛生局索取;本法規定,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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