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辦理。 |
二、 | 本府員工若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所為之餽贈,依本規範第 4 點及第 5 點規定略以,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例外得收受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三、 | 此外,鑑於本( 111 )年年終將屆,多有舉辦年終尾牙等餐敘之習例,為避免造成外界觀感不佳及執行公務遭受質疑,本府員工若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請遵照本規範第 7 點辦理,惟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第 1 款(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或第 2 款(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例外得參加之情形,應依本規範第 10 點落實登錄報備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