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9 年 10 月 7 日桃教中字第 10900899241 號函續辦。
二、本案擬修正內容如下:
(一)國小校長積分審查表:
1、補正漏列之特殊加分項目:擔任國小處室主任經歷(每處室任滿 4 學期以上), 2 處室主任另加 1 分、 3 處室主任另加 2 分、 4 處室主任另加 3 分。擔任國小總務主任年資積滿 1 年另加 0.5 分(最高以 2 分為限)。擔任本市教育局科長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 1 年給 4 分;擔任本市教育局課長、督學、專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 1 年給 3 分。
2、修正積分內容「最近 8 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其立論正確,有參考價值,經教育部、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最高給 7 分」,誤植為特殊加分項目,修正為進修項目。
(二)國小主任積分審查表:
1、修正進修部分:參加教育部、廳或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成績優良或教育專業訓練給分,受訓 1 週以上未滿 2 週,每次給 0.25 分;受訓 2 週以上未滿 4 週,每次給 0.5 分;受訓 4 週以上未滿 12 週,每次給 0.75 分;受訓 12 週以上未滿 6 個月,每次給 1 分;受訓 6 個月以上,每次給 1.25 分。(最高 5 分)。
2、修正進修部分: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證書,教育行政給 2 分,非教育行政給 1 分(高普考均及格者,採計高考為限)。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證書,教育行政給 1 分,非教育行政給 0.5 分(高、普及初等考試均及格者,採計高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