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 111 年 6 月 13 日府衛疾字第 1110148326 號函辦理。
二、 為減輕行政負擔,旨揭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者補發之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開立機關將設定為地方政府衛生局,並於本(111)年 5 月 30 日開放使用,說明如下:
(一) 個人資料(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隔離地址,由申請人自主填報,而隔離起日及迄日係介接醫療機構上傳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採檢日,並依確診者解除隔離政策,由系統設定隔離期間邏輯如下:
1、 確診者研判日為本年 4 月 30 日至 5 月 7 日:第 1 頁之「隔離期間」為「採檢日」加上 10 日;第 6 頁之「開始隔離日」為「採檢日」,「取消隔離日」為「採檢日」加 11 日。
2、 確診者研判日為本年 5 月 8 日之後:第 1 頁之「隔離期間」為「採檢日」加上 7 日;第 6 頁之「開始隔離日」為「採檢日」,「取消隔離日」為「採檢日」加 8 日。
(二) 補發之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其中隔離起日及迄日等資料如與民眾實際隔離狀況有不符情形,請逕洽各區衛生所修正。
三、 檢附旨案申請流程說明 1 份,亦可逕至衛生福利部首頁/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處查詢(https://reurl.cc/9G9l5V 及 https://reurl.cc/rDVW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