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揚對象:桃園市各中小學生於 110 年度參加全國性各項比賽榮獲第一名(含特優)者。
若符合此對象之學生,請於 111 年 2 月 18 日向訓育組提出並附上佐證資料。
*佐證資料(請確實檢查相關佐證資料,資料不足者,不予獎勵)
1.選手得獎獎狀影本
2.參賽秩序冊影本(非教育部主辦者,務必檢附)
3.檢核並標示該項比賽隊伍是否達到五縣市六隊以上參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