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1 月 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144378 號函辦理。
二、目前本市第 13 期 COVID-19 疫苗規劃已規劃開放 18 歲以上對象預約接種,規劃內容如下,請各校(園)鼓勵教職員工多加利用 COVID-19 公費疫苗預約平台進行意願登記及預約接種,並掌握校內教職員工接種 COVID-19 疫苗第一劑及第二劑情形,餘依本局 110 年 10 月 5 日桃教體字第 1100091491 號函(諒達)辦理:
(一)符合資格對象, 10 月 26 日中午 12 時前已意願登記民眾,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 BNT 第一劑: 12 歲以上民眾[即 2009/11/5(含)前出生]。
2、 BNT 第二劑: 10 月 8 日(含)前已接種 BNT 第一劑 18 歲以上民眾[即 2003/12/31(含)前出生]。
3、 AZ 第一劑: 50 歲以上民眾[即 1971/12/31(含)前出生]。
4、 AZ 第二劑: 8 月 27 日(含)前已接種 AZ 第一劑 18 歲以上民眾[即 2003/11/5(含)前出生]。
(二)預約分流時程:
1、 BNT 疫苗: 11 月 3 日上午 10 時至 11 月 4 日中午 12 時。
2、 AZ 疫苗: 11 月 3 日下午 2 時至 11 月 4 日中午 12 時。
(三)施打時程: 11 月 5 日至 11 月 12 日。
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 110 年 10 月 28 日公告,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至 11 月 15 日,教育部另於 11 月 1 日修正旨揭 指引,修正內容如下,請各校(園)配合辦理:
(一)經校(園)認定有入校必要之家長及訪客配戴口罩、配合量體溫、手部消毒及實聯制。
(二)實體集會活動 (含課程、活動及訓練等),應採實聯制、體溫量測、全程佩戴口罩及環境清消,並維持社交距離。
(三)教師授課時,若能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且無呼吸道相關症狀,得不佩戴口罩,惟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須佩戴口罩,學生仍均須依規定配戴口罩。
(四)學校室內外體育課程:
1、應全程佩戴口罩,但從事運動時,如師生無呼吸道相關症狀且與不特定對象均能保持社交距離,得不佩戴口罩。
2、師生應隨身攜帶口罩,於課程期間無運動行為或運動結束後,仍需佩戴口罩。
(五)學校自辦室內外體育運動賽會及體育活動:
1、事前掌握參加運動賽會及活動學生健康狀況。
2、參賽學生需事先造冊,無呼吸道症狀者,得於上場時不佩戴口罩,惟上場前及下場後仍需全程佩戴口罩。
3、選手、裁判比賽時可不佩戴口罩,完賽後仍須全程佩戴。
4、維持活動環境衛生、供應清潔防護用品及器材消毒。
5、室內活動應保持空氣流通及環境整潔。
6、針對活動現場人員經常接觸之表面、比賽器材,應有專責人員定期清潔消毒。
7、個人清潔及防護用品(如洗手用品、擦手紙)應足量提供人員使用,並應有專責人員協助確認供應狀態,確保供應無虞。
(六)學校歌唱、音樂吹奏、合奏、舞蹈類之課程及教學活動:
1、師生可以不戴口罩,但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須佩戴口罩,並加強環境消毒。
2、音樂課程之吹奏類樂器應使用專屬樂器(吹嘴),不得共用,並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3、其餘請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 COVID-19 防疫注意事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 110 學年度專長領域課程教學活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肺炎防疫注意事項」辦理。
(七)游泳選手訓練及運動團隊訓練應訂定訓練計畫(包含參與人員名冊)、場地與器材清潔消毒計畫,並落實執行。
四、請各校(園)依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備情形檢核表」(如附件)賡續落實校園防疫措施,並每周落實填寫檢核表,本局將協請聘任督學到校覆核,檢核表留校備查,無須回傳。
五、檢附本局「高國中小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備情形檢核表」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備情形檢核表」各 1 份,另提供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指引」參考。
六、本案附件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