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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5 月 6 日總處培字第 1103001488 號函略以,基於防疫需要,各機關學校人員如有接種疫苗需求之請假規定,簡述如下:(1)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 24 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各機關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疫苗接種假不予支薪。(2)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3)另除申請疫苗接種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病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三、本市各市立學校經列冊施打疫苗之教職員工,施打當日係給予公假 1 日,如接種次日 24 時止有因接種後不適且不請疫苗接種假,改請病假,須依前揭規定計入年度事、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惟如於接種次日 24 時後仍有接種後不適之情形,則所請病假不列入年度事、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