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按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俸(薪)額之百分之二十 計算後,與育嬰留停津貼合併發給。另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期間跨越本要點生效日者,其生效日以 後之日數依前點規定計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 日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