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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1-04-16 | 點閱數: 271

 

說明:查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等規範,應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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