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 110 年 1 月 14 日府政安字第 1090337282 號函轉據行政院 109 年 12 月 23 日院臺法字第 1090036072 號函辦理。 |
二、 | 行政院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構(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地區(下稱港澳)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 109 年 12 月 23 日生效。 |
三、 | 為減少本府公務員赴港澳(含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所屬人員赴港澳前請參照旨揭注意事項辦理,另有關第三點(五)3 所訂通報作業,請同仁於差勤系統請假赴港澳時,併將個人登錄「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上傳為附件。 |
四、 | 檢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