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 110 年 12 月 30 日桃環廢字第 1100113810 號函辦理。 |
二、 | 桃園人口持續成長,廚餘量也隨之提升,為減少垃圾量,本市將推動「生熟廚餘全回收」政策,說明如下: |
(一) | 推動期程: |
1、 | 試辦(宣導期):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3 月 31 日止。 |
2、 | 正式實施: 111 年 4 月 1 日起。 |
(二) | 執行方式:廚餘將區分為可回收及不可回收廚餘分類收集,不再區分養豬廚餘(熟廚餘)及堆肥廚餘(生廚餘),只要是可回收廚餘,無論生、熟均應混合回收。 |
(三) | 分類方式及配合事項: |
1、 | 可回收廚餘: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包括葉菜、水果及剩食類等。排出時請交由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沿街(定點)收運之垃圾車或所設置之廚餘回收桶進行回收,不得混入一般垃圾。 |
2、 | 不可回收廚餘:硬質類、柔韌類及其他難分解之蚌殼、蚵殼、牛、羊、豬大骨、鳳梨芽冠、玉米芯、甘蔗皮、茭白筍殼、竹筍殼。請併入一般垃圾排出,不得投入廚餘回收桶。 |
(四) | 相關罰則:自 111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旨揭政策後,若經發現未依規定分類回收,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
三、 | 有關廚餘回收分類之相關資訊,可至本府環保局局資源回收教育網/你問我答/廚餘回收篇查詢,網址: https://recycle.tyemid.gov.tw/。 |
四、 | 檢附「生熟廚餘全回收」宣傳單供參,惠請各單位協助張貼宣導並轉知所屬機關。 |
五、 | 另因應農委會在「有條件廚餘養豬」政策, 110 年 10 月起,要求飼養登記 199(含)頭以下的畜牧場,維持暫停使用廚餘養豬,同時輔導轉型或退場;另外, 200 頭以上養豬場,落實 90 度蒸煮 1 小時等再利用規定,可恢復廚餘養豬。本市學校午餐廚餘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